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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开局就较真,对面被我吓到报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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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909章
      没过多久。
      这个匿名的人又发来了几个问题:“你堂妹是真实年龄是多大?目前是小学还是初中?以前有没有什么精神上的问题或者困扰?平日里的身体状况如何……”
      询问的问题。
      都是围绕周小清展开的,从年领到身体情况,问的十分详细。
      周绍辉颇为惊讶的看着这些问题,犹豫片刻。
      还是选择如实将问题告知了对方。
      这些问题……
      并没有涉嫌周小清的个人隐私,都是一些常规性的问题。
      他也不用担心对方是骗子的可能性。
      “小清平时很乐观,再过一个月就满十二岁的生日了,还在读小学六年级,以前没听过有什么精神上的问题,身体也非常健康,活泼善良,还经常投喂小区里的流浪猫……”
      提起这个。
      他的心情不禁有些沉重。
      就是这么一个乐观活泼的人……
      都被网友们喷出了轻生的念头。
      网暴实在是太可怕了。
      那些语言暴力……
      真的能成为摧毁人的最后一根稻草,将人推入深渊。
      偏偏……
      被网暴的人,百口莫辩,只能任由众人泼脏水、指责、谴责。
      “怎么样?你……有没有办法帮小清讨回公道?”
      将细节告知对方之后,周绍辉又不死心的追问了一句。
      如今。
      周小清的父母每天都低头丧气,无比悲痛。
      他们这些亲戚……
      都担心周小清的父母受不了这个打击,到时候做出什么傻事。
      毕竟……
      他们就周小清一个女儿,平时捧在手里,奉为明珠。
      数分钟后。
      周绍辉见对方迟迟未回复,本来都不抱希望了。
      突然受到了对方发来的匿名私信:“办法倒是有。”
      看着这五个字。
      他两眼一亮,顿时来了精神。
      “这件事是由捐款引起的网络暴力,而网络暴力……绝不能拖,要尽快找出网络背后的施暴者,你先让受害者的家属,以诽谤罪报警……”
      紧接着。
      私信里,那个匿名的人又发来了一系列的消息。
      指导他该怎么做。
      “可是……诽谤罪也不能让对方判多久啊,而且也只能追究部分人的责任。”
      周绍辉见状,苦笑了一声。
      这个很明显……
      对对方来说,只是个不痛不痒的惩罚。
      当时网暴的……
      只有那一层楼的人,点赞数较高的评论也就十几个。
      最多追究这十几个人的责任。
      其余参与了网暴的人,是无法完全追究责任的。
      然而……
      私信的下一句话,却让他露出了激动之色。
      “先以诽谤罪报警立案,然后……让警方勘察具体事实,提供周小清的住院证明、伤残证明,将这个罪名升级成寻衅滋事罪,然后警方便有义务将当时所有参与了网暴的人,全部带回参与调查。”
      虽然他听不太懂。
      但……
      似乎是可以通过这个方法,将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联系起来。
      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需要一定的点赞数或者传播数,没有达到的不负刑事责任。
      可寻衅滋事并不需要。
      只要参与了该事件的人……
      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,接受调查。
      作为秦牧的忠实粉丝。
      他看过许多视频,还是知道其中的法律联系的。
      “好,我这就去找我二伯!”
      放下手机。
      周绍辉深吸了一口气,直接穿上外套出门而去。
      ……
      与此同时。
      晋城。
      山水花园小区。
      秦牧放下了手机,目光闪烁了一下。
      刚才这个匿名的消息……
      就是他发给周绍辉的。
      经过了他的审慎思考后,发现了一个可以将所有参与了网暴人员都覆盖的方法。
      通常来说。
      网络暴力指的是网络山用恶意言论,对他人造成抨击、攻击、侮辱等无形的伤害。
      构成犯罪的……
      一般都是诽谤罪或者侮辱罪。
      而这两者在立案标准上,都需要达到一定的传播量。
      简单的在网络上骂了一句人……
      是不会构成犯罪的,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。
      如果真规定的这么严格的话,那网络喷子早就绝种了。
      也正因如此。
      那些仅仅是参与了指责周小清的人,并不会因为他们的一句话而构成诽谤罪。
      在刑法中。
      诽谤罪,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,足以贬损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      一般只有达到了相应传播度,才能构成情节严重。
      但……
      他连夜搜索了脑海中的所有刑法发条、司法解释,终于在其中发现了一个突破口。
      在《最高院关于利用网络信息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》中。
      第五条,详细规定了:利用信息网络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,破坏社会秩序,导致他人自杀、或者死亡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。